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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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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各承办银行,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四、在我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