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州市区两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民事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江女士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材料,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给予便利。
原来,市民江女士购买了1辆新能源汽车,为充电方便,打算在小区自己购买的地下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充电桩报装手续时,国家电网漳州公司要求其提供物业公司允许施工的证明。江女士找到小区物业,但物业以总公司不同意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江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江女士认为,根据国家相关鼓励政策,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等。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则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江女士作为车位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该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江女士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福建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应当对安装充电设施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遂判决物业公司向江女士出具同意其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