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和《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 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漳教规〔2022〕2号)文件精神,现就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工作尽到告知义务强调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现有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申请注销,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出资者出资、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并缴纳相关税费,清算完成后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
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涉及土地事项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税收事项的,应征求税务部门意见。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批准。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继续办学,剥离高中或幼儿园教育阶段,申请调整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学校资产转移、土地权属变更和办学积累结余、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处置的,应当清算并明确资产权属,征求财政、审计、税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学校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批准。
四、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继续办学,剥离高中或幼儿园教育阶段,申请调整变更业务范围,没有涉及学校资产转移、土地权属变更和办学积累结余、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的处置,没有涉及学校资产权属变更,没有开展清算的,学校应当出具《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承诺书》。
五、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民政局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尽到告知义务,提醒相关民办学校签署《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事先告知书》《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承诺书》,并存入审批档案。
附件:1.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事先告知书
2.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申请变更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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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