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漳教中〔2015〕39号)精神,按照新的中招录取投档分值比例,适当调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照顾分项目分值:
(1)下列考生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
设区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下列考生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
①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②获得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3)下列考生,可享受一定的加分照顾
①农村双女户及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的女孩,可享受加4分的照顾。
②对散杂居在市区(含芗城区、龙文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8分的照顾;对县(含龙海市)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19分的照顾。
③驻漳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或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原户籍在漳州地区,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岛屿部队服役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可享受加19分的照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子女,按照本办法执行。
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如果省教育厅出台统一清理规范加分项目分值的文件,我市将及时按照省里要求进行调整。